法院详释“砍刀队菜刀队案”为何定性为聚众斗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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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网南京4月12日电 记者朱晓颖报道 12日,引起广泛关注的江苏常熟“砍刀队案”与“菜刀队案”在常熟市人民法院宣判,“砍刀队”头目曾勇因聚众斗殴罪名,被判处三年半有期徒刑,“菜刀队”成员何强因聚众斗殴罪名,被判处一年半有期徒刑。当天,常熟市人民法院举行信息发布活动,具体阐述“持刀团伙事件”、“持刀事件”被认定为聚众斗殴的原因,同时,也说明了针对相关人员的判决情况。

这起事件的情况并不复杂,曾勇的部下为向徐建忠追讨一笔赌债,与徐建忠的部下湖南籍何强等人进行了商谈,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随后何强与曾勇本人及其手下通过电话互相进行挑衅和出言不逊,何强随即召集了若干人员,准备了刀具,接着又主动致电给曾勇,双方继续恶语相向,曾勇便组织了多人(即“砍刀队”)前往常熟忠发公司二楼办公室。何强带领的六位年轻人目睹了这一幕,手持菜刀、水果刀等在办公场所守候,因此被网友称作“刀客帮”。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导致三人轻伤,忠发公司部分财产遭到破坏。

常熟市人民法院发言人兼院长助理李根发指出,此案因赌债问题而起,双方就债务偿还无法达成一致,随后在电话沟通中言语激烈,彼此激化矛盾,产生对抗行为。曾勇一方召集人员,手持刀具,前往对方家中实施斗殴,此行为已触犯聚众斗殴罪;何强一方在试图偿还非法赌债与曾勇一方交涉失败后,何强与曾勇等人电话中同样出现言语争执,互相挑衅,并组织人员,预备器具,伺机等待对方上门。对方进入办公室后,彼此立刻爆发肢体冲突,这种做法也触犯了聚众斗殴的法律规定。

何强一方举动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是审理本案时需要厘清的核心争议点。何强一方涉案人员以及为其辩护的人员都主张,何强一方的所作所为属于正当防卫,并非聚众斗殴的行为。李根发谈到,检方指出,何强一方想通过不正当途径,让曾勇一方撤销部分不义之财的索求,但当时他们没有准备好现金,何强便召集了些人,准备了刀子,还主动去挑衅对方,显然有打斗的意图,接着双方就动起家伙互相搏斗了,何强那边的举动完全符合聚众斗殴罪的要求。

李根发表示,本院审理后发现,此案由赌债问题引起,属于非法利益冲突,法律不予承认。在处理争议时,何强深度介入,当天上午双方就还债事宜协商失败,中午通话期间,双方均表现出明显的言语攻击,导致矛盾进一步恶化。何强在首次主动联系曾勇之后,立刻预见到双方可能会发生肢体冲突,并且提前召集了人员,准备了相关器具,被告人张胜、陈强、张人礼、龙云中、李毅夫在冲突爆发前都不在忠发公司,这五人被何强召集到公司就是为了策划斗殴,等到人员到齐、器具备好,何强又主动联系了曾勇,这一系列行为充分表明,被告人何强一方并非出于自卫动机,而是怀有与人互殴的意图。何强等人在对方上门前半小时内,一直准备着工具,却没有任何行动来阻止可能发生的冲突,等到从监控录像中看到曾勇一方多人带着刀具来到忠发公司大门,并进入大楼时,何强等人不仅没有阻止,反而敞开大门手持刀具等待对方,这清楚地显示出他们对打架事件抱有支持的态度,最终导致了斗殴的发生。

依据前述分析,审判机构认定,何强召集了被告张胜、陈强、张人礼、龙云中、李毅夫等人员,他们手持武器参与他人争斗,导致三人受到轻微伤害,六名被告在主观层面具有争斗的意图,在客观层面集合了人员、准备了器具、执行了互相搏斗的行动,完全契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素,其行为特质不符合法律上正当防卫的成立标准,不属于正当防卫。

对于曾勇判决为何重于何强的询问,李根发说明,首先,从事件缘由、参与人数、是否主动寻衅等方面考察,法庭认定此起聚众斗殴案中何强一方被告人的责任比曾勇一方被告人的责任稍轻;其次,何强一方各被告人在合谋犯罪中的角色地位、行为细节、责任程度存在显著差异,需要分别处理,加之此次聚众斗殴未引发重大后果,何强有自首表现,其余被告多为胁从犯、龙云中未直接使用械具等情形,故此作出不同处罚,包括从轻处置、适用缓刑、无罪开释的决定。曾勇一方涉案人员,依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所扮演角色的轻重,获得了不同的判决,分别承担了相应的刑罚。这样的判决,完整地展现了刑罚与罪行相匹配的基本准则,以及刑罚宽严结合的政策思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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